简介: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确保债权能成功获得构建,一般来说不会采行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原有的贷款仍未清偿的情况下,展开承销,并拒绝贷款人获取担保人,以新贷出有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原有的贷款,以确保债权的构建。该不道德更容易引发确保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谢某自2011年再次发生借贷关系。
2011年10月1日,经双方承销,由被告谢某向原告林某开具了10万元的借条。2012年8月16日,被告周某再度向原告林某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林某开具借条,原告林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周某汇款60万元。2016年1月9日,经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承销,因无款归还给原告林某,之后向原告林某开具了两张借条(一张是今卖到林某人民币现金256000元,期限到2016年1月30日偿还,届满并未偿还,按违约金每天2000元;另一张为今卖到林某人民币70万元一整,期限1年,借贷期限 2年),今借人周某,担保人李某。
后被告在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上标明月息2分5厘,并且25.6万元的借条是对2016年1月9日之前利息的承销。现原告林某诉至法院,拒绝被告周某偿还95.6万元及利息,并拒绝被告李某及其妻子漏某对被告周某的上述债务分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某、漏某申辩,被告周某于2016年1月9日向原告林某的95.6万元系由以新贷还旧贷,其并不知情,故不该分担确保责任。【法院裁决】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债务旧贷,除确保人告诉或者应该告诉的外,确保人不分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由同一确保人的,不限于前款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周某于2016年1月9日向原告林某银行开具的95.6万元的两张借条,借条上记述着今卖到,但实乃被告周某与原告林某自2011年至2012年借款往来的承销,即以贷还贷。被告李某作为确保人,所获取确保的借款系由以新贷还旧贷,且原告林某没能获取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告诉或应该告诉以贷还贷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裁决被告李某及其妻子漏某不分担确保责任,上诉原告林某拒绝被告李某分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确保债权能成功获得构建,一般来说不会采行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原有的贷款仍未清偿的情况下,展开承销,并拒绝贷款人获取担保人,以新贷出有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原有的贷款,以确保债权的构建。该不道德更容易引发确保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
一、以新贷还旧贷的特征 以新贷还旧贷归属于民事行为,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牵涉到两份借款合约;2、前后两份借贷合约的当事人完全相同;3、新的借款合约一般不必要标明借款用途是还原有,而经常以其他缘由为借款用途。二、以新贷还旧贷中确保责任的确认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确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分担确保责任有两种情形。
1、确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知情的或应当知情的。实践中,对确保人因该种情形而分担确保责任的限于标准较高,因多数情况下确保人对借新的还原有借款并不知情,借贷双方在议定借新还原有的借款合约时,有可能不存在互相串通、掩饰借款现实用途,或虚构借款用途的情形,从而阻碍了确保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权,增大了确保人的借贷风险。
因此,借贷双方须要证明其在对借新的还原有成立确保时,须要同意确保人的书面表示同意,确保合约方可具备法律效力。2、新贷与旧贷的确保人系同一人。互为较第一种情形,该种情形下借贷双方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限于标准较低,因借贷双方只要证明旧贷与新贷的确保人系同一人,需要证明确保人对新贷还旧贷知情或应当知情,理由是同一确保人先后分担两份贷款合约的确保责任,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原本的旧贷归入歼灭,从而中止了确保人对旧贷的确保责任,由确保人之后分担对新贷的确保责任,并没减轻确保人的确保风险。
就本案而言,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16年1月9日向原告林某新的开具的95.6万元的借条的不道德,不难看出是一种以新贷还旧贷的不道德,被告李某于2016年1月9日对被告周某不出原告林某之前的债务展开确保,其否分担确保责任应其否知情为论点。首先从贷款的时间来看,其写明的是今卖到,实际当时原告林某未向周某借款95.6万元;其次,在被告李某向原告开具的确保来看,其中也未注明被告李某对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展开书面表示同意。另原告也仍未其他证据标明被告李某对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知悉并表示同意。
综上,不应上诉原告林某拒绝被告李某分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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